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员会):
为规范本市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劳务型公司及由其输出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务型公司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8号]文规定设立的企业。
二、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区域内的劳务型公司及由其输出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规定
1、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成立的劳务型公司和由其输出的劳务人员应当参加镇保。
2、2003年10月20日以前成立并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劳务型公司,在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新招收并输出的劳务人员,应当参加镇保。
3、已与参加城保或农保的劳务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参保形式不变。参加城保的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的,经与劳务型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参加镇保;参加农保的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的,应当参加镇保。
三、未实施镇保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劳务型公司及由其输出的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规定
1、招收的城镇户籍人员被输出到参加城保的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应当参加城保;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新招收的城镇户籍人员被输出到参加镇保的单位工作的,可以参加镇保。
2、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新招收的农业户籍人员,应当参加镇保。
3、已与参加城保的劳务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城保的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参保形式不变。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的,按本条第1、2款确定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险。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实施。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