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度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增长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3年底以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