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

本站发布时间:2004-08-30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镇保办发(2004)2号
发文日期:2004-08-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现将实施中对“历年遗留问题人员社会保险落实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小城镇户籍人员是指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和居住的农民,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批准办理小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所需资金由撤制村队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由征地责任单位)为主,个人缴纳一部分的办法解决,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二)原村队已经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已经撤制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并在单位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小城镇户籍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撤制村队时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人员,撤制村队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小城镇户籍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四)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原村队尚未进入撤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五)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二、关于“自理口粮户”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自理口粮户人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农村村队,在征用土地时,按《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三、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按规定办理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教师家属、处级干部和部分老科级干部家属、劳动模范家属、残废军人家属以及部分公安干警家属等农转非人员。其中目前仍属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原村队进入或者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1、原村队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村队撤制时纳入该村队人员,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原村队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执行。

3、原村队进入或已经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可以在撤制村队时纳入该村队人员,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撤制村队时不再纳入范围,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原村队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

1、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尚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尚未或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可以允许家属农转非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进行选择:即待原农业户籍所在村队撤制时,通过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责任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或者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三方各出一点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2、原村队尚未和不可能进入撤制的各类家属农转非人员,在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在原劳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城保、镇保或农保,单位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时,将其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可以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农转非家属单位和家属农转非人员三方各出一点的办法落实参保资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四、关于“农来农去”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农来农去人员是指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本市按政策规定赴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等地支边青年和知识青年,返沪后按政策返回农村的农业户籍人员。对这类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通过就业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以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已经就业的,通过用人单位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农来农去人员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按月缴费办法参加镇保。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二)通过交回土地承包权后一次性缴费办法参加镇保

农来农去人员(含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经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承包的土地交回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其原按规定已确认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五、关于郊区渔业村队“社(人民公社)统销”户籍人员参加镇保问题

郊区渔业村队社统销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渔业村队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加镇保:

(一)所在区域进入征地的渔业村队人员

在集镇规划区和非农建设进入成片征地时,可以通过对渔业村队带征地的办法,在征地和撤制村队时,渔业村队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二)根据政府规划要求整体转业的渔业村队人员

对根据市或区(县)规划要求,因整治环境而放弃水产养殖,整体转业的渔业村队,渔业村队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三)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

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渔业村队人员,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参照征地养老的办法落实保障。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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