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5-06-10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5)21号
发文日期:2005-06-10
执行日期:2005-06-1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对本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现对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未如实申报个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弄虚作假行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区、县社保中心核查确认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区、县社保中心确认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事实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将其立即清退,终止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停止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2)区、县社保中心确认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事实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区、县社保中心应责令其退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养老人员身份和已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维持不变。

二、个人拒不退还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中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