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章 缴存 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销户要求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以及工商等注销登记证明(以上材料要求原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十三、材料样本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