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章 缴存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缴存登记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法人证书正本原件;
(三)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十三、材料样本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单位开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