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吉林,白山市
发文机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

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二、子项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出    

三、设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受理条件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异地转移的职工。  

五、申报材料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中心通过平台将联系函传递至转出地中心)。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转出地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审核受理、(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职工在转入地中心发起申请,转入地中心通过平台将信息发送至转出地中心,转出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内容,审核职工信息,审核通过为职工办理资金转出。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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