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吉林,白山市
发文机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事项名称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二、子项名称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受理条件  

符合要求的缴存职工,资料齐全、及时受理。  

材料有效期:不限。  

提取范围:本人。  

申请人:单位代办人员或继承人(单位不予办理的需继承人办理)。  

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封存后可提取全部本金及利息。  

划款:直接划入继承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五、申报材料  

(一)职工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病或意外死亡,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委托两名人员代办,需提供死亡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及注明继承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内容的介绍信,代取住房公积金并负责处置。所在单位不予办理的,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停缴手续,或单位已解体不能履行管理责任,当事人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持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及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提取死亡职工遗存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要件: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及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吉林银行一类储蓄卡,单位不予办理的,继承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二)受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2.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三)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四)办结。  

七、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八、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定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实时划款至系统支持银行卡内。需核查有关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或代办人员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十二、是否有前置审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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