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1
省市地区:吉林,白城市
发文机构: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21
执行日期:2023-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三条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缴存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支付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九)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八)项情形的,一年内仅可就一种情形申请提取,配偶可同时提取账户存储余额。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的,同时有多笔不同类型住房贷款的,只允许按其中一笔贷款办理提取,首先偿还白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后一年内不得贷款。如所购住房因故发生退房的,须退还其所提取的公积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九)项情形的,账户须处于封存状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住房贷款逾期未偿还的;

(三)非用于偿还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五)已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协议的;

(六)同一房屋一年内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凭证及时限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通过业务网点或网上渠道办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婚姻状况、契税信息、不动产权信息、社会保险状况、户籍信息、贷款还款信息采取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核验。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书或授权委托书(加盖委托人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一)购买商品期房的:提供身份证、购房合同(全款)、增值税发票,以契税日期为起始日一年内在购房地办理。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身份证,以契税日期为起始日一年内在购房地办理。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预(决)算书、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期为起始日一年内在建房地办理。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身份证、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等级为C级或D级)、建设工程预(决)算书、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以竣工验收日期为起始日一年内在大修住房地办理。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身份证。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缴存的:提供身份证,封存六个月后办理。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九)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提供身份证、租房合同。

(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证。

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的,还需提供提前部分还款证明或结清证明,应当在提前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时间间隔需满12个月。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

(十一)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身份证、加装电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支付凭证,以费用支付凭证日期为起始日一年内办理。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网点办理须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公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四选一),网厅办理须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遗产继承担保书。

(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要件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经审核不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额度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依据增值税或契税计税金额计算。

(二)购买回迁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扩大面积的费用,依据契税计税金额计算。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材料及施工费用合计。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提取额度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偿还住房贷款的:不得超过阶段累计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部分本息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九)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缴存职工家庭提取限额为12000元/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缴存职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资料予以核验。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使用虚假材料违法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做出如下处理:

(一)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追缴;

(二)记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上传国家社会信用平台;

(三)五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涉嫌违纪违法的,向公安、纪检部门移交线索。

第十九条 对联网核查结果有异议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经办网点申请核验,并到有关部门复议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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