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用城保办法计发月养老金的人员,其计发的月养老金按照原办法确定。其中,工龄性养老金标准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月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金按照其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增加的缴费年限有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042%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计发的月养老金见分、见角进元。
三、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