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本市将为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培训个人帐户”),发放“职业培训帐户卡”(以下简称“培训帐户卡”),在现有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劳动者持卡参加培训。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个人帐户的建立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可以凭本人《劳动手册》、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非本市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建立本人的培训个人帐户,领取培训帐户卡。
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应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相关信息核对申请人的身份状态。
二、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
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每个培训个人帐户的起始资金为2000元。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不得转让、继承,不能以现金形式支取。
对于符合政府补贴培训规定、经批准后参加培训项目的费用超出帐户起始资金的,在核销费用时可在其培训个人帐户中补充注入相应金额。
三、培训个人帐户的使用
(一)持培训帐户卡到公共职业介绍所进行报名咨询
凡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当持本人的培训帐户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进行培训咨询。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应当对劳动者的身份状态进行核对,并告知政府补贴培训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并由劳动者自主确定相关培训机构。
(二)持培训帐户卡到培训机构报名注册参加培训
劳动者持本人培训帐户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报名注册后,应当与培训机构签定《培训协议书》(见附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培训计划、大纲认真实施培训,在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三)持培训帐户卡从培训个人帐户中划帐支付培训费
符合政府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的,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学员个人持本人培训帐户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
四、其他
(一)培训个人帐户的信息查询。已建立培训个人帐户的劳动者,可以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或前往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查询本人培训个人帐户的使用情况。同时,每年将向本人邮寄当年度培训个人帐户信息清单。
(二)培训个人帐户的诚信管理。对违反培训个人帐户使用规定的培训机构,视违规情况予以减拨或者不予核拨补贴经费,已核拨但不符合补贴规定的经费应予以追回,并且今后原则上不予购买其培训成果;对违反培训个人帐户使用规定的个人,取消其培训个人帐户,且本人在5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培训。
(三)认真落实建立培训个人帐户的工作。建立培训个人帐户的工作已纳入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区县每年度培训帐户卡发放情况、持卡人员实际参加培训情况、培训后的就业情况,列入实事项目的工作考核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培训协议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你:
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请与培训机构签署《培训协议书》!
培 训 协 议 书
为了确保培训学员(甲方)和培训机构(乙方)的权益,明确双方的义务,经协商,签订本“培训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自主选择乙方参加 职业(工种) 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本市政府补贴培训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的补贴指导价为(人民币) 元,补贴指导价包括培训、教材、鉴定等费用;根据甲方身份状态可以享受的补贴比例为 ,共计(人民币) 元)。
2、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预付培训费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后,根据补贴培训政策规定,培训预付款由乙方退还甲方;若由于甲方原因不参加考核鉴定,培训预付款将不予退还。
3、甲方应积极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遵守乙方有关学习纪律的规定;培训结束后应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4、乙方应严格按照该职业(工种)等级的培训计划、大纲实施培训,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培训课时;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甲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5、甲方考核鉴定合格后,应及时持培训补贴卡到乙方划帐支付培训费。甲方足额支付培训费用后,乙方应将培训预付款退还甲方。
6、甲方考核不合格,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组织其参加补考,补考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理。
若甲方考核不合格后不愿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按政府补贴培训有关规定,甲方应及时持培训帐户卡到乙方办理培训费支付手续,其中不属于政府补贴的培训费用,应由甲方自理。
7、如甲方因个人原因退出本次培训的,甲方可放弃本次政府补贴培训,已发生的培训费用由学员本人承担。
8、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62748577转3101、3102、3103、3104、3105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