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5-11-21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5)40号
发文日期:2005-11-21
执行日期:2005-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对属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5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27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13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低于1830元/月、1728元/月、1626元/月、1525元/月的,按致残一级1830元/月、致残二级1728元/月、致残三级1626元/月、致残四级1525元/月确定。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9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低于1017元/月、813元/月、610元/月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1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10元/月确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致残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致残一级至三级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足差额。

四、工伤人员按本通知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