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对属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5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27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13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低于1830元/月、1728元/月、1626元/月、1525元/月的,按致残一级1830元/月、致残二级1728元/月、致残三级1626元/月、致残四级1525元/月确定。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9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低于1017元/月、813元/月、610元/月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1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10元/月确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致残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致残一级至三级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足差额。
四、工伤人员按本通知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