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5-10-28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发文日期:2005-10-28
执行日期:2005-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年 1840

2年 3680

3年 5520

4年 7360

5年 9200

6年 11040

7年 12880

8年 14720

9年 16560

10年 18400

11年 20240

12年 22080

13年 23920

14年 25760

15年 27600

16年 29440

17年 31280

18年 33120

19年 34960

20年 36800

21年 38640

22年 40480

23年 42320

24年 44160

25年 46000

26年 47840

27年 49680

28年 51520

29年 53360

30年 55200

31年 57040

32年 58880

33年 60720

34年 62560

35年 64400

36年 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 14400

2438.1-2678.0 15600

2678.1-3158.0 16800

3158.1-3637.0 18000

3637.1-4119.0 19200

4119.1-4601.0 20400

4601.1-5077.0 21600

5077.1-5564.0 22320

5564.1-6043.0 23040

6043.1-6527.0 23760

6527.1-7008.0 24480

7008.1-7489.0 25200

7489.1-7972.0 25920

7972.1-8450.0 26640

8450.1-8931.0 27360

8931.1-9414.0 28080

9414.1-9581.0 28800

9581.1-9749.0 29520

9749.1-9918.0 30240

9918.1-10082.0 30960

10082.1-10250.0 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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