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6
省市地区: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延州公金发【2023】20号
发文日期:2023-07-06
执行日期:2023-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规范和调整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推进改革创新,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支持力度,同时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规范贷款管理,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于2023年7月1日起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组合贷款业务、扩大人才认定范围;取消直系亲属参贷业务、二手房贷款资金打入卖方账户、执行新的二手房指导价格。现将相关文件及通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2.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操作流程

3.关于扩宽人才认定范围的通知

4.关于取消直系亲属参贷业务的通知

5.关于二手房贷款资金发放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5日


附件1:

关于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受托银行:

为持续优化延边州营商环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和支持二手房(存量房,下同)“带押过户”新模式,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防范交易风险,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开展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概念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购买有抵押的二手房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买卖双方的住房贷款银行需保持一致,且均为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

其中,“带押过户”是指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在抵押期间买卖过户,同时买方需要以该房屋申请抵押贷款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受托银行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可以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事项(二手房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完成二手房“带押过户”。

二、主要内容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中心向买方提供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

2、受托银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3、受托银行向买卖双方提供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资金)托管服务。

4、受托银行向卖方提供原贷款结清服务。

三、基本原则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坚持资金闭环、流程整合和风控协同三项基本原则。

(一)资金闭环原则

公积金贷款资金须通过受托银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托管,其资金存入和转出由受托银行全流程监控,在受托银行系统内形成资金闭环。

(二)流程整合原则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资金托管和原贷款结清等业务流程“三合一”。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初审、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和贷款发放业务流程应与公积金贷款资金托管和原贷款结清业务流程有机整合,相互融通。

(三)风控协同原则

各流程环节由受托银行做好协同衔接配合工作,协同锁定还款资金来源、形成资金闭环,强化贷款发放、落实有效担保、资金划转等关键环节管控,加强全流程监控,进行全方位风险把控。

四、受托银行开办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制定管理制度。受托银行应有完善的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并可提供办理“带押过户”贷款所必备的补充材料。相关补充材料须向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

(二)设立专用账户。受托银行应开立用于接收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账户,且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

(三)限时办理原住房贷款结清手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资金发放至受托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原住房贷款结清手续,剩余贷款资金划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及时办理因“带押过户”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五、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

本着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稳步推广的原则,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须符合中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制度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买卖双方交易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未被查封及其他行政手段限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且除卖方原贷款抵押外未设立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

(二)交易房产原贷款的借款人及抵押人须提供身份、婚姻状况、原住房贷款合同、贷款余额等证明材料。

(三)买卖双方均同意公积金贷款资金委托受托银行进行管理。

(四)买卖双方均同意将首付款及拟发放的贷款资金存入受托银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托管。受托银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内的金额应不小于卖方原住房贷款合同项目下的剩余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五)卖方书面承诺售房款优先用于偿还原住房贷款。

(六)若关联贷款的借款人非卖方时,需取得关联贷款的借款人同意提前归还关联贷款的书面文件。

六、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和贷款用途等按照中心制定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主要业务流程与现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一)贷款受理。买卖双方向住房公积金各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材料、征信材料、收入材料、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原不动产权证书、卖方的银行卡、交易房产原贷款的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身份材料、原住房贷款合同、贷款余额等证明材料。

(二)贷款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材料齐全、要件完整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贷款信息,并按要求上传贷款申请资料,进入逐笔审批程序。

(三)办理抵押。经中心审批通过的二手房贷款,房屋抵押权人、受托银行、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易房产过户、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等手续。

(四)抵押审核。受托银行将办妥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提交至中心审核、校验。

(五)资金发放。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落实后,中心审查确认以下情况后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并将买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公积金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卖方。

(1)买方已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

(2)房屋买卖双方与受托银行已签订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款授权书。

(3)贷款收款账户为公积金贷款资金专用账户。

(4)受托银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内的首付款及拟发放的贷款资金之和不小于卖方原住房贷款合同项目下的剩余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首付款及拟发放的贷款资金均存入受托银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托管。 受托银行应确保新贷款资金发放、原贷款结清和剩余资金划转应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六)原贷款结清及剩余资金划转。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应按与相关方的有关约定,及时与原贷款银行协同办理原贷款结清。原贷款结清后如有资金剩余的,应全部划转至卖方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并及时通知买卖双方业务办理情况,与客户做好相关凭证及资料的移交手续。

(七)注销原贷款抵押权。受托银行应在原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原贷款抵押权注销手续。

七、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有关要求

(一)受托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加强“带押过户”贷款资金流向监控,贷款资金的发放、划转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防止出现贷款资金被滞留、被挪用等风险。

(二)受托银行在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过程中形成的贷款资料等应及时进行归档管理。

本通知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操作流程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满足职工购房需求,现开展延边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期房)时,在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满足不了资金需求、但仍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商业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给予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

一、基本要求

(一)申请贷款的职工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二)申请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委托行与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须为同一银行。

(三)借款人必须以所购自住商品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同一抵押物,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四)组合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须一致。

二、 业务流程

(一)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按要求提交材料。贷款所需材料: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配偶不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收入证明、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个人征信报告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持中心、商业银行所需材料首先向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管理部受理,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由综合柜员录入系统,传递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系统传递材料及其行的贷款政策,确定商业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将审核结论传递回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审批。借款人资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中心在前、商业银行在后的顺序,分别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最终审批。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除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外)。

(四)合同签署。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公积金管理部将有关手续移交商业银行,待商业银行通过商业贷款审批手续后,由商业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五)抵押办理。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商业银行凭《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原件交由商业银行管理,复印件交由管理部保存。

(六)贷款发放。管理部和商业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分别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房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应在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开设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同一个还款账户的,应分别按照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贷款应还本息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每月还款日由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约定。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办理逐月冲还贷、提前部分还贷、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等业务。

(八)贷款结清。借款人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后,依据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照《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延边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及其他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3:

关于扩宽人才认定范围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延边州落实人才强州战略,大力支持我州招才引智工程,支持“图们江学者支持计划”,支持人才安居,着力改善青年人才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发挥我州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和服务功能,现扩宽人才认定的范围。将人才范围扩大到除人社部门公布的A、B、C、D、E类人才外,凡通过我州招才引智工程聘用的、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的,入职未满五年且在我州安居的职工即可享受人才政策。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聘用通知书。


附件4:

关于取消直系亲属参贷业务的通知

按照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督查整改要求,因使用人与购房人不一致,自2023年7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受理直系亲属参贷业务。已咨询或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缴存职工请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贷款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附件5:

关于二手房贷款资金发放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督查整改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二手房贷款时,贷款资金打入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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