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5-08-12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发文日期:2005-08-12
执行日期:2005-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其社会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以下称为“超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超龄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以及记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数,以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44%或者3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30%,基本医疗保险为14%或者8%,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其缴费比例确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后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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