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其社会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以下称为“超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超龄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以及记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数,以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44%或者3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30%,基本医疗保险为14%或者8%,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其缴费比例确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后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