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00五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6-07-31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就发(2006)27号
发文日期:2006-07-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二00五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税务局,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劳动局、市地税局《本市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实施意见》(沪劳就发[1996]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保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对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2005年度联合年检。为此,由二家联合建立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山路1800号1007室,望各单位根据《通知》的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做好本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各项工作,为确保年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具体要求及步骤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一)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列入本次年检范围。

1、参加2004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2004年度中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直接审批的,参加2004年度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年检的内容

1、招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2、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或保持规定的比例;

3、具备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4、财务制度健全,能独立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5、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要求;

6、准确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接受行业部门的指导管理,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监督。

三、年检的步骤

本次年检仍实行企业自查,区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实施联合抽查与审定相结合的办法。

1、自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8月2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由企业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查自检工作,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网上年检承诺书;

企业在自查自检的同时,通过互联网进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12333.gov.cn/),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和数据进行电脑输入,然后将准确的内容和数据提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上述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2、自2006年8月26日至2006年9月25日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9月25日前分别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对本行业的企业网上提交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和数据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进行网上点击。

3、自2006年9月26日至2006年10月25日为劳动保障、税务联合年检审定阶段。对企业在网上提交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和数据进行审核,对劳服企业从业人员增减花名册进行系统核对(即点击“查询企业从业人员信息”)。

本年度年检仍采取一般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年检中重点抽查的单位,统一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进行会审和现场办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如有变更的,应于年检前先行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变更手续,方可参加2005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企业提供变更内容的申请报告、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办公室审定后换发新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各区县认定办对企业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要加盖“原件已核对”印鉴,并将变更内容输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变更申请表”后提交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四、年检的审定

按照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精神和要求,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对送检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情况评定合格与不合格,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2005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合格”印章,同时加盖劳动保障局和税务局公章。并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统一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合格名单、不合格名单、安置比例变化名单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五、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

1、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要尽快通知企业在一周内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2、为提高年检工作的质量,统一掌握年检工作进度,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做好网上年检培训指导和审核工作,并按时报送年检的各类材料。

3、行业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核点击后,要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的书面材料、2005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和2005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未参加年检情况汇总表(统一样式),以书面和盘片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

4、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在2006年10月25日前将审核后(劳动保障、税务网上分别点击)的准确内容和数据提交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并将2005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和2005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未参加年检情况汇总表(统一格式),以书面和盘片的方式,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

5、各区县税务局通知原直接认定并参加2004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合格的企业参加本年度年检(发放年检资料),并负责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按照2005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通知的内容和步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年检资料报送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6、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有关年检审核办法可参照本“年检通知”办法执行。

7、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自2006年10月26日至2006年12月14日,对各区县年检材料进行重点抽查和会审;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在接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2005年度年检情况通知”后,方可下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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