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使用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符合《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参保人员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的病历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的证明。
(二)服务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可以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比例以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携带的材料。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三)经服务中心核准后,参保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一)》。
(四)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定其申领资格以及申领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金额。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打印核定结果并告知参保人员,经其签字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金额注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邮局)帐户。
参保人员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25%、50%或者75%的,领取的金额见分进角。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五)参保人员按照本条上述规定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收益额从次月起根据实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重新计发。
(六)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参保人员,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委托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
二、已经按照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或者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规定的范围,尚未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代领人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参保人员死亡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代领人到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1、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3、代领人为参保人员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需提供与参保人员关系的法定有效证明;其他继承人到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服务中心收到代领人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代领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携带的材料;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三)经服务中心核准后,代领人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二)》;
3、代领人有效的“实名制”银行帐户卡(折)(具体金融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四)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代领人提供的材料核定其申领资格以及申领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金额。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打印核定结果并告知代领人,经其签字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金额注入其“实名制”银行帐户。同时,将按规定发给的救济金、丧葬补助金一并注入其“实名制”银行帐户。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三、《试行办法》第一条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者施行肾移植手术。
(二)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微环境受到损伤后导致造血功能衰竭,使全血细胞减少,表现严重贫血、感染出血倾向。
(四)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指症: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Ⅱ度肝性脑病。
(五)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指对心脏瓣膜施行置换的手术。
(六)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七)颅内肿瘤手术
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施行摘除手术。
四、本处理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5年11月1日“虚帐实记”实施后、本处理意见实施前,符合《试行办法》第二、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参保人员,因死亡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申领参照本处理意见规定执行。
附: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一)》
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一)
年 月 日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址 市(省、自治区)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 路 弄 号 室
联系电话 手 机
联系地址和邮编 市(省、自治区)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 路 弄 号 室 邮编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 机
联系地址和邮编 市(省、自治区)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 路 弄 号 室 邮编
申请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比例:百分之 (大写)。 签 名: 年 月 日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参保人员 领取百分之 (大写)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注:本申领表一式二份,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二)
年 月 日
死亡人员姓名 死亡时间
身份证号
生前户籍所在地址 市(省、自治区)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 路 弄 号 室
代领人姓名 与死亡人员关系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和邮编 市(省、自治区) 区(县) 街道(乡镇) 居(村)委 路 弄 号 室 邮编
代领人实名制帐户开户银行名称
代领人实名制银行帐号
本人承诺代为领取 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配,如遇相关法律纠纷,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 名: 年 月 日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准意见:经核准,由代领人 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手续。(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注:本申领表一式二份,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