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发展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现就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