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6-08-28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6〕121号
发文日期:2006-08-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通知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6〕2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 2003年8月7日前出生的未满5周岁的“外来媳妇”子女。

2.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或18周岁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学生。

3. 具有本市户籍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生育支持政策已全方位提升!
2025-07-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