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07-05-15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发文日期:2007-05-15
执行日期:2007-06-2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中的作用。

二、本市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要从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加强对系统内用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检查,切实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做好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各项工作,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等各项内容。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可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也可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直接办理。单位招用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可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四、建立劳动者个人查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制度。劳动者可以通过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用工备案受理窗口或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以及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等途径查询个人当前用工备案信息,以方便劳动者及时了解自身就业后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要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劳动用工备案服务。要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培训,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六、本意见从2007年6月20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作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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