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7-09-03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7)43号
发文日期:2007-09-03
执行日期:2007-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7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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