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1-03
省市地区:广西,南宁市
发文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1-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9月南宁市被列为国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2021年3月1日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中先行试点运行。经过两年试点,我市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持续推进制度实施,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目标任务;三是基本政策;四是工作要求;五是其他事项。基本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参保范围。《实施意见》明确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

(二)关于缴费基数、筹资比例和缴费方式。《实施意见》明确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筹资比例和缴费方式与前期政策一致;通过调整医疗保障整体费率实现权益置换,不增加企业用人负担。

(三)关于基金支付范围。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支付及经办服务费用支付。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细化意见的函》第三条第(六)项“可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指导意见,并参照江苏省南通市、四川省成都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等地做法,《实施意见》探索将辅助器具租赁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切实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提升保障质量。

(四)关于待遇支付标准。试点期间,依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的规定,选择入住机构护理待遇标准按70%(约1724元),居家上门护理待遇标准按75%(约1847元)给付。《实施意见》明确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待遇支付标准调整为:(1)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人每天分别为66元、62元、57元,按实际护理服务天数计费。(2)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每月定额标准均为1850元,进一步提升了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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