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的拟定可参照《企业年金方案指引》(详见附件1)。
(二)本市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应报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中在本市设有子公司的,应抄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中央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单独建立的,应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见附件2)。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文本格式见附件1)
3、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结算凭证,以及按时足额缴费的承诺书。
(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
1、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经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申请备案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在上海市设立子公司的,抄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在上海市的,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4)。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3)。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复印件;对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还需提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企业年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企业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等。
以上材料中,本条第1、2项除提供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申请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不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积极配合予以相应的调整。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5),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建立企业年金统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及时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准确分析年金发展状况,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按季度编制《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动情况》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情况》等统计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6),并以excel形式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配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6〕12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1、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2、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3、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5、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6、上海市企业年金统计报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一般应表述为: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
(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般应包括: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主体条款部分
(四)方案参加人。一般包括:①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②企业职工参加的条件。加入的程序应尽量简化,企业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参加人填报申请表。对一部分接近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人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虑。③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参加人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信息有知情权。④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五)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一般包括: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应明确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③企业缴费的方式、时间、提取比例,对不同参加人的分配比例等。④个人缴费的方式、时间和缴费比例等。⑤明确企业年金缴费上限要求。
(六)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一般包括:①个人账户的开立。明确由账户管理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②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③个人账户的转移。主要包括需要转移账户的情况、转移方式、无法转移的情况以及处理办法等。④个人账户的注销。列明账户注销的条件。⑤企业账户的处理。明确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重新分配的原则。
(七)基金管理方式。一般包括:①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明确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②基金管理。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③基金分配。明确将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以及特殊情况的限制条件;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
(八)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一般包括:①支付条件。一般包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出国定居;在退休前死亡。②支付方式。应明确是由职工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还是由职工选择其他投资方式。③待遇计发办法。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一般应明确相应的待遇计发办法。④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一般应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受益人及参加人死亡后享受待遇的受益人。
(九)中止缴费的条件。一般包括:①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③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应明确各种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后的处理办法。
(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一般包括:①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一般由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大会以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②管理监督。企业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或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由企业作为委托人或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集体协商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③管理费用支付。一般应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及列支渠道,按照基金管理合同规定确定。④争议的处理。应明确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附则部分
(十一)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一般包括:企业可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企业和职工缴费的上限规定;由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十二)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十三)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一般与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相同。出现与企业中止缴费相同的条件,由集体协商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企业年金方案中止的程序。应明确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十五)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时间。
四、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格式
封面标注“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字体为二号宋体加黑。申请备案公司名称(加盖公司公章)、企业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职工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申请日期,字体为三号仿宋体。正文分章节逐条排序,标题为三号黑体,其余为三号仿宋体,行间距为1.5倍,页码置于下端居中。
附件2
XX[200X]XX号
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经过集体协商,拟在本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现将《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送上,请予备案。
XX公司
二○○X年X月X日
附件3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函[200X]XX号
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XX公司:
你们报送的《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收悉。经研究,该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要求,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X年X月X日
附件4
XX[200X]XX号
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规定,XX(申请受托人)拟作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职责,并选定了XX公司为账户管理人,XX公司为托管人,XX公司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
现将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呈上,请予备案。
(申请受托人名称和盖章)
二○○X年X月X日
附件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函[200X]XX号
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XX(申请受托人):
你们报送备案的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收悉。该计划账户管理人为XX公司,托管人为XX公司,投资管理人为XX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有关规定,现对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XX。望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按规定运作。
此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X年X月X日
填表说明
一、劳社统保险37-39号表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计量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三、严格按指标解释中规定的指标口径进行编报,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统计指标口径,不得瞒报、少报或虚报,以确保指标的统一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四、表内栏目关系
劳社统保险37号表:
甲栏:(1)=(2)+(7)+(8),
(2)=(3)+(4)+(5)+(6)。
劳社统保险38号表:
宾栏:(19)=(1)+(2)-(11),、
(2)=(3)+(8)+(9)+(10),
(3)=(4)+(5)+(6)+(7),
(11)=(12)+(17)+(18),
(12)=(13)+(14)+(15)+(16) 。
劳社统保险39号表:
甲栏:(1)=(2)+(11)+(15)+(16)+(17)+(20)+(23)+(24)-(25)。
五、指标解释
劳社统保险37号表
1.建立企业数、参加职工数、建立个人账户数、领取待遇人员数 按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注册代码为110。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注册代码为150。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注册代码151)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代码15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注册代码160。
其他企业 指上述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200-240的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注册代码210、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注册代码22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代码23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注册代码240)。
外商投资企业 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300-340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代码3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代码320)、外资企业(注册代码33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代码340)。
2.领取待遇人员数 指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人数,包括采取一次性、按月支付或其他方式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人数。其中 “一次性支付”为本期累计数。
3.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分别按基金占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填报。由于不同行业或企业的缴费比例不同,各单位填报时填写最低和最高的比例区间,或采取文字说明方式。
劳社统保险38号表
1.期初净资产 指报告期本期期初的基金净资产。
2.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等项目。
3.本期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其他收入等项目。
4.存款利息收入 指因存款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5.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指估值日各项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6.投资处置收益 指买卖各项投资实现的差价收入。
7.其他收入 指上述几项没有包括的收入。
8.收取企业缴费 指企业缴纳的基金。
9. 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金。
10.个人账户转入 指职工由其他企业调入本企业,从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转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11.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等项目。
12.本期费用 包括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其他费用等项目。
13. 受托人管理费 指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
14. 托管人管理费 指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计提的托管人管理费。
15.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指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计提的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16.其他费用 指上述几项没有包括的费用。
17.支付受益人待遇 指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待遇的资金。
18.个人账户转出 指职工调出本企业转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19.期末净资产 指报告期本期期末的基金净资产。
劳社统保险39号表
1.存款 指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
2.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指存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基金。
3.债券 指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基金。
4.债券回购 指投资债券回购的基金。
5.可转换债券 指投资可转换债券的基金。
6.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开放式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7.股票 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和未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
8.其他 指投资银行票据、投资性保险产品等表中所列金融产品之外的基金。
9.暂付款 指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10.暂存款 指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