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各企业单位:
根据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市企业到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时,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本通知规定使用《手册》的范围是指需在本市基本帐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企业及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二、使用《手册》的办法
1、企业或代表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编制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报酬总额计划后,填入《手册》,报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附贴《备案凭证》。
2、企业或代表机构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凭已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领取工资。
3、企业或代表机构无论是采用现金还是采用转帐(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形式领取工资,都应如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支付。
三、记入《手册》的平均人数、报酬总额
1、年平均人数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的预计数记入;
2、报酬总额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的工资总额及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费预计数记入。
四、《手册》的备案
《手册》的备案及附贴“备案凭证”实行分类管理。
1、部、委、办负责:直属企业,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本部;
2、市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局)负责:
(1)本集团公司(主管局)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单位;
(2)国家有关部、委、办委托代管的在沪企业。
3、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税款解缴区、县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2)区、县属企业(含私营,以下同)及区、县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单位。
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税款解缴市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2)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进沪并在本市开户银行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企业);
(3)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五、《手册》使用中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并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不作为企业、代表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依据。开户银行如发现此类情况,应通知企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手册》内容的记入及分类管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