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7-12-04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就(2007)45号
发文日期:2007-12-04
执行日期:2008-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经研究,现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有关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执行。

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项目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三、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和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月20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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