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8-11-17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发文日期:2008-11-17
执行日期:2008-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

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2、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结算。区县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先予垫付,在下一年度通过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返还市财政。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批后执行。

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支出预算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用款申请报告,每半年预拨一次资金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专项资金专户。当年实际发放数与预算数有差异的,在下一年度清算。

5、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应定期统计各区县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人数,并计算各区县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金额,报经各区县财政审核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次年6月份将上一年度各区县应承担的资金数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据以纳入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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