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08-07-22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8)40号
发文日期:2008-07-22
执行日期:2008-01-01
废止日期:2008-12-31
摘要: 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9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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