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8-07-22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8)39号
发文日期:2008-07-22
执行日期:2008-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就确定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4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40元以上的,先发给140元,再按照高出140元以上部分的40%计发。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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