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各区县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所: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关于失业登记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用工登记管理系统中连续就业记录满6个月的;
(二)200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
(三)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六个月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的,应当续办失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来沪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三、关于业务操作流程
(一)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劳动手册》,以及提供一寸免冠照一张。
(二)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查验其相关材料,并指导来沪从业人员填写《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表》,以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
(三)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核对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
(四)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其《劳动手册》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劳动手册》仍交还失业登记人员;如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告知有关情况。
(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作退出失业登记,“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改变其“失业”状态:
1、在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2、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4、社会保险账户转出的;
5、失业登记满六个月后未办续登手续的;
6、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退出失业登记条件的。
四、关于办理劳动手册
(一)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劳动手册》。来沪从业人员《劳动手册》由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在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发放。用人单位应在来沪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将《劳动手册》发放给来沪从业人员本人。来沪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期间,换单位不需重新办理《劳动手册》。
(二)来沪从业人员《劳动手册》发生遗失、损毁情况的,来沪从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劳动手册》。
(三)凡按《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122号令)的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在失业登记前应按《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
五、关于管理职责
市职业介绍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工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辖区内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区县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地区内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的指导和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附件:《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表》(略)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