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本市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后可以到其在本市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三、本通知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