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公积金发【2021】10号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本站发布时间:2021-12-16
省市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发文机构: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齐公积金发【2021】10号
发文日期:2021-12-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立案

投诉人提供以下佐证材料,“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1.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2.与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工资证明(包括工资条、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工资的材料);

3.投诉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等)。

如果投诉人尚未取得上述材料,需取得有关材料后再行投诉。

投诉人应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中心”将为投诉人承担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督促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单位会知悉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此为信访处理和执法调查所必须。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中心”稽核法规科负责人审核签字,确定立案,并确定至少2名执法人员承办。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二、调查

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复杂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取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可以个别进行,形成《询问笔录》,并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为投诉人本人的,留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为法定代表人的,留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为企业授权委托人的(如公积金经办人员、人事主管等),留存授权委托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证复印件。

2.调查材料应注明出处、来源、调查时间,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3.在调查取证时,如调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须标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提供证据人签名或盖章。

4.调查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单》并加盖“中心”公章,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缴存情况(违法违规事实)、补缴金额、拟处罚金额,并注明违规单位7天内有陈诉申辩的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执法人员意见及案件承办人意见。《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单》一式两份,被调查单位留存一份,“中心”留存一份。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拒不配合的,由案件承办人在《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单》上注明。“中心”在调查单位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时,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经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中心”按核定的工资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单位提供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明细,职工不认可但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所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与实际不符的,“中心”依据单位所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供在职期间单位为其缴存的历年社保明细,单位不认可但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社保缴纳基数与事实工资情况不符的,“中心”依据职工提供的历年社保缴纳基数计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均不能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证明材料,“中心”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缴住房公积金。

“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中心”可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或者经其他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材料认定事实和计缴金额。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或无法联系的,经“中心”书面告知后,逾期仍未配合调查或依据投诉人所留地址无法送达的,到期则视同放弃投诉事由。

三、审核

“中心”稽核法规科对案卷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于事实认定清晰,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由“中心”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予以纠正或撤案处理。

四、决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办理的,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1.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含)以下,处1万元罚款;

2.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5年(含)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人(含)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人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缴存单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并存时,按照单位未建户处罚标准执行。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听证

对于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中心”依照下列要求组织听证:

1.“中心”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听证由“中心”指定的非本案承办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参加听证人员原则上由稽核法规科人员及主管主任组成;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结束后,“中心”复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依此规定办理。

六、送达

《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人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届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应在“中心”公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规定的报纸上公示。

七、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由“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由“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2.当事人按期履行“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3.人民法院受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4.人民法院受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5.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结案后,“中心”应当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九、档案

结案后,稽核法规科应当按照确定的行政执法档案归档范围进行归档。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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