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9-01-15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1-15
执行日期:2009-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09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8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00元的,补足到100元。

二、2008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4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9年1月1日~193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