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9-01-08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关发〔2009〕3号
发文日期:2009-01-08
执行日期:2009-01-0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方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

2、在沪中央直属企业。

(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4、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参见附件一《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应不少于三十日。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附件二)。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裁员动态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辖内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

五、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二、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回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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