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本市2008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