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8-12-11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08)6号
发文日期:2008-12-11
执行日期:2009-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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