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本站发布时间:2018-10-18
省市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发文机构: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10-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一类储蓄卡或存折(可容缺后补);

(3)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介绍信或其他备案材料)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增值税或契税发票;

(4)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

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发票;

(7)购买公有住房、军产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

(8)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9)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双方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可容缺后补)。

二、提取金额: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缴存人及其配偶、共有人(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

购买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军产住房、拍卖住房的,可办理一次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共有人(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

三、注意事项: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自住住房,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 6 个月以后办理;

(2)同一套住房一年以内办理交易过户两次(含)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交易过户可正常办理,再次交易过户需满一年以后办理。

(3)以配偶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两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的,首次申请可正常办理,再次变更婚姻关系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办理。

(4)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一年内退房且没有重新购买其他住房的,视为购房行为不成立,需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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