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9
省市地区:黑龙江,鸡西市
发文机构: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鸡房金【2023】21号
发文日期:2023-03-09
执行日期:2023-03-09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体现对特困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特困职工渡过难关,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02019),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见附件),市辖三县(市)六区执行统一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9日


附件: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特困职工提取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体现对特困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特困职工渡过难关,依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0201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特困职工的范围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导致特困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公积金提取年度内具备享受我市辖区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最近一年内费用超出鸡西市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突发事件是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表述的四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三、提取标准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上年度职工缴存地(按行政区域划分)最低工资标准。

(二)因患重大疾病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遇到突发事件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为一个年度内因突发事件自付费用(赔付等除外)。

四、提取条件

(一)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我市辖区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

(二)职工及配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三)仅限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要件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属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人银行卡。

4.职工家庭所在行政区域内出具的低保证。

(二)患重大疾病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属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人银行卡。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住院费用凭证。

5.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保险报销分割单。

(三)遇突发事件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属配偶遇突发事件提取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遇突发事件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相关关系证明。

3.提取人银行卡。

4.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本办法自2023年3月9日起施行。2021年6月16日《关于恢复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鸡房金字〔202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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