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工伤保险的含义
补充工伤保险即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为提高参保职工工伤保障水平,进一步化解工伤风险,按照自愿的原则,为全体参保职工投保的商业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是采用行政部门制定和引导政策实施、社保经办部门协议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模式,是基本工伤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法定工伤保险的补充。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工伤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为全体参保职工投保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
三、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行模式
补充工伤保险采用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办法,引导政策实施,规范管理相关经办部门,根据补充工伤保险的盈亏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并签订协议,负责补充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工作;承保公司应当根据协议要求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和经办程序,加强补充工伤保险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定期开展运行分析。
四、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及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按照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缴费标准实名制参保缴费。
缴费标准为:一类至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至五类行业每人每月12元,六类至八类行业每人每月15元。试点结束,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试点运行情况确定缴费标准。
五、补充工伤保险的赔付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时的补充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伤害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六、补充工伤保险的赔付限额标准
1、经认定或视同为工亡的,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职工的工伤补偿金20万元。
2、经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补偿,标准为:一级伤残11万元,二级伤残9.5万元,三级伤残8万元,四级伤残6.5万元,五级伤残5万元,六级伤残4万元,七级伤残2.5万元,八级伤残1.7万元,九级伤残1.2万元,十级伤残0.8万元。赔付项目和标准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七、对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
商业保险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补充工伤保险承办资格,并按程序重新确定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 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发生有关补充工伤保险赔付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