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税务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4年合肥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下简称“联网认证”)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联网认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及时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材料。
二、联网认证时间
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无不可抗拒原因不延长联网认证时间。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联网认证方式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经开、高新、新站开发区用人单位向合肥市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因故不能网办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合肥市各级年审机构信息详见附件。
四、联网认证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
(2)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5)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6)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流水明细和上年度工资表及缴纳的公积金证明(系统无法自动校验残疾人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7)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8)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仅限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残疾职工认定时填报)。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材料1、2、8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五、相关说明
1.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年审认证办结后,还须在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应及时告知窗口人员。
4.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业务咨询电话:周丽君64259266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