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精神,自2018年3月1日起,凡在大庆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视同为大庆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流程等政策规定,均等同于大庆市就业的缴存职工。
特此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9日
《关于在大庆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发布政策的依据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司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黑龙江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转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建金【2018】1号)。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在大庆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庆公积金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发布政策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的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
三、发布政策的内容
《通知》中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凡在大庆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视同为大庆市职工,与其他大庆市就业的职工一样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流程等政策规定,均等同于大庆市就业的缴存职工。
四、政策实施日期及解释部门
该文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由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