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殊情形—重复账户合并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6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其他特殊情形—重复账户合并

一、适用范围:

个人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单位介绍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

三、服务方式:

线下: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时,各账户信息必须一致且在同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2、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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