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8-08-09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8〕272号
发文日期:2018-08-09
执行日期:2018-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单位:

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社、卫计、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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