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