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3-05-24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3〕98号
发文日期:2013-05-24
执行日期:2013-05-24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切实保护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实施企业高温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

三、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遵守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露天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高温津贴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安排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依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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