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保障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中央提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任务部署,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同时提出“四统一、两确保”的总体要求。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和职工医保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缴费比例也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参保人待遇不变。
二、主要依据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2019年10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
三、主要政策
(一)实施保障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二)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统筹层次一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以9.3%的比例缴纳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3%,个人缴纳部分仍为2%。其他用人单位以10%的比例缴纳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部分仍为2%。
(四)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其它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按原标准由基金支付。
(五)统一经办及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四、实施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