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试行)

本站发布时间:2018-12-29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12-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开展好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服务)“最多见一次面”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提取审核,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分类

为规范提取审核,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将提取业务分类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5、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6、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7、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9、离休、退休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柜面逐年提取还贷(跨中心、非委托银行);

12、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1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的;

1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5、出境定居的;

16、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7、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8、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0、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经办机构(银行网点、服务大厅、省政务服务大厅)审核材料→电子扫描→在线审批→提取金额存入职工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账户。(除第7类,3到5个工作日到账外,其余最迟在次工作日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存入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内)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3到5个工作日。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其中:1—9、11—20类事项中,可以到任意一家网点办理;10类事项经办机构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三、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含共有产权房)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5)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提取应另提供《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通知书》原件。

注意事项

(1)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购房合同备案登记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2)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同购房提取人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3)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或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2、购买二手房的(含现售商品房)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以缴纳契税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缴纳契税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2)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同购房提取人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3)在异地购买二手房的,应要求职工提供购房发票,并通过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3)全额发票或者专用收据;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2)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同购房提取人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2)购房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应自取得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2)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其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直系亲属提取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5、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2)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乘以房屋面积的总和。


6、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2)应自取得大修证明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大修证明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乘以房屋面积的总和。


7、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的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银行出具《贷款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2)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职工在异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无法出具《贷款证明》的,须提供具备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余额、开户行名称、还款账号等几要素的还款明细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可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还款账户。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9、离休、退休的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退(离)休证;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包括与死亡职工的关系材料、确定继承权份额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继承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第一顺序继承人须(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需办理公证手续。

(2)存在多个继承人,须现场确定并承诺转入账户信息。


11、柜面逐年提取还贷(跨中心、非委托银行)的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原件;

(2)贷款合同原件;

(3)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还款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4)借款人或配偶不在本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须提供与还款明细同期的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未缴存承诺书;

(6)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当月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

(2)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且结清时间距申请提取日超过一年(12个月)的不予办理。


12、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租金提取,已婚职工及配偶按各自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租金提取。


1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经建房单位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职工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备案应提供:

(1)发改委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2)房改办关于该集资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应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1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

(3)购房款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1)应自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2)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其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直系亲属提取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4)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15、出境定居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6、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7、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收费票据;

(2)病情诊断书;

(3)与提取人身份关系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意事项:

重大疾病分两种情况:一是包括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在内的九大类疾病;二是社保统筹支付超过6万元的。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自费部分金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18、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必须盖有连续失业两年的年检章,或出具近两年个人缴纳社保的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20、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四、各类事项经办机构地址

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白下区中山南路246号(张府园地铁口1号出口)

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白下区中山南路148号

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白下区洪武路357号(张府园地铁口2号出口)

工商银行汉府支行:白下区中山东路404号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鼓楼区北京西路16号(云南路地铁口4号出口)

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鼓楼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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