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11-04
省市地区:江苏,南京市
发文机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宁金管规〔2016〕2号
发文日期:2016-11-04
执行日期:2016-11-1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三、提取时限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备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职工提取。项目备案后,缴存职工或其配偶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房屋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上提取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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