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锡房金【2019】49号)

本站发布时间:2019-09-30
省市地区:江苏,无锡市
发文机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锡房金【2019】49号
发文日期:2019-09-30
执行日期:2019-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锡房金【2019】49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锡房金规〔2019〕2号)规定,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办理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个别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存在下列情况的,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积金缴存单位与其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双方单位)不一致的,提供用工单位与公积金代缴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原件;

(二)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其社会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存在明显差异的,提供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含工资基数)等证明材料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存在2个及以上权利人(买受人),且权利人关系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办理购房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配偶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

2.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实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出生证或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

(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理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地为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2.购房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截至提取时点前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

3.购房地为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增加现场面签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

(二)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可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累计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

(三)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除原办理材料外,应当提供当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累计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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