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19-06-27
省市地区:江苏,常州市
发文机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常公积金〔2019〕20 号
发文日期:2019-06-27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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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范围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字〔2018〕7号)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职工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费用中个人分摊金额。

三、提取时限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材料

职工凭以下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申请提取: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 结婚证或户口簿(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3. 房地产权证原件;

4. 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或资金分摊表等明确提取职工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材料);

5. 各辖市区出具的报建批复文件;

6.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7. 银行储蓄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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