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后申请提取的补充规定

本站发布时间:2014-05-16
省市地区:江苏,常州市
发文机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常公积金〔2014〕13 号
发文日期:2014-05-16
执行日期:2014-05-16
废止日期:-
摘要: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异地转入我市后申请提取的有关问题补充有关规定。

image.png

鉴于近期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政策协助职工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异地转入我市后申请提取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我市的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申请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在转入我市后须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二、若发现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1-3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职工骗提、套提行为将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

对于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或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公安、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一经查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13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